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448號
原 告 兆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冠
上列原告因與旭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