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附民上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附民上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八二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住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住右上訴人因被告傷害等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二二號),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凃裕斗法官江泰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榮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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