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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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7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子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6年度偵字第253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姜子偉自民國106年7月間某日起,加入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 阿祥 」之成年男子所屬詐騙集團,擔任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工作;而與「阿祥」、「 小周 」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手法,向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即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彥 均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阿祥」再將上開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被告,並交付Asus牌手機(插用0000000000號SIM卡)作為聯繫之用,由被告自106年8月4日22時3分21秒至同年月6日17時6分28秒,前往如附表所示行庫之自動櫃員機,以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提款機,自該帳戶將匯入款項提領完畢,依指示將領得之款項全數交付「阿祥」。嗣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察覺受騙,乃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且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以106年度偵字第31223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031號審理中,本件被告所涉詐欺取財部分,與審理中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明定有明文。所謂追加起訴,係指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就與原起訴之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提起另一獨立之訴而言。
二、經查:檢察官係以本件與其前起訴之106年度偵字第31223號、第23967號,分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031號審理之被告姜子偉詐欺等案件,為相牽連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惟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031號被告姜子偉詐欺等案件,業已於107年7月10日辯論終結,定於同年8月28日宣示判決,檢察官於該案辯論終結後之107年7月12日,始就上開相牽連之被告犯罪事實追加起訴,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依照前揭說明,本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林慧欣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被害人匯款│詐騙集團使用│匯款金額│提領嫌犯│提領時間│提款地址│提領金│有無││││方式│時間│之人頭帳戶│(新臺幣/││││額(新│影像│││││││元)││││台幣)││├───┼───┼──┼─────┼──────┼────┼────┼──────┼──────┼───┼──┤│1│ 施弼升 │拍賣│106年8月4│ 劉彥均 ,中國│29924│姜子偉│106年8月4日│臺中市梧棲區│20,005│有││││(購│日下午20時│信託商業銀行│││下午22時03分│梧棲路173號(││││││物)│30分│帳號00000000│││21秒│梧棲郵局)││││││詐財││7166帳戶││││││││││││││││││││││││││├──────┼──────┼───┼──┤││││││││106年8月4日│臺中市梧棲區│20,005│有│││││││││下午22時11分│中央路1段921│││││││││││45秒│之2號(梧棲大││││││││││││庄郵局)│││││││││││││││││││││││││││││││││││││││││││││││││││││││││││││││││││││││││││├───┼───┼──┼─────┼──────┼────┼────┼──────┼──────┼───┼──┤│2│ 陳識廉 │拍賣│106年8月6│台灣新光商業│29,985│姜子偉│106年8月6日│臺中市南屯區│20,005│有││││(購│日16時19分│銀行帳號103-│││16時36分01秒│大墩路768號(││││││物)││00000000000││││玉山銀行)││││││詐財││號帳戶│││││││││││││││││││├───┼───┼──┼─────┼──────┼────┼────┼──────┼──────┼───┼──┤│3│ 林資景 │拍賣│106年8月6│台灣新光商業│29,988│姜子偉│106年8月6日│臺中市南屯區│20,005│有││││(購│日16時25分│銀行帳號103-│││16時36分49秒│大墩路768號(││││││物)││00000000000││││玉山銀行)││││││詐財││號帳戶││││││││││││││├──────┼──────┼───┼──┤││││││││106年8月6日│臺中市南屯區│19,005│有│││││││││16時37分40秒│大墩路768號(││││││││││││玉山銀行)│││││││││││││││││││││││││││├───┼───┼──┼─────┼──────┼────┼────┼──────┼──────┼───┼──┤│4│ 黃建正 │拍賣│106年8月6│台灣新光商業│29,988│姜子偉│106年8月6日│臺中市南屯區│20,005│有││││(購│日16時43分│銀行帳號103-│││17時05分10秒│文心路1段556│20,005│有││││物)││00000000000│││起,至106年8│號(板信銀行)│20,005│有│││詐財││號帳戶│││月6日17時06││││││││││││分28秒止,共││││├───┼───┼──┼─────┼──────┼────┤│3次│││││5│ 陳承隆 │拍賣│106年8月6│台灣新光商業│29,989│││││││││(購│日17時02分│銀行帳號103-││││││││││物)││00000000000││││││││││詐財││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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