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聲請人 賴志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游玉英 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6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列桃園縣○○鄉○○村0鄰00號(門牌號碼整編後為桃園市○○區○○○路○段○○○巷○○○號)重疊,應更正為桃園市○○區○○村0鄰00號、桃園市○○區○○○路○段○○○巷○○○號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系爭判決有顯然錯誤,惟依本院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調得被繼承人 游阿全 所遺之遺產為桃園縣○○鄉○○村0鄰00號建物
2筆(持分各為100000分之25000、1分之1),又經本院調閱兩造於本院104年度家簡字第4號分割遺產案件,經該案承審法官函桃園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經該所於104年10月15日以桃市園戶字第1040004380號函覆稱「查旨揭門牌無門牌初編資料,惟參照本所戶籍資料於民國41年時即有人設籍於此」,並檢附建物照片2張及門牌資料歷史檔1份,自門牌資料歷史檔以觀,原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里0鄰00號建物於100年9月15日已門牌整編為桃園縣○○鄉○○○路○段○○○巷○○○號,復又因行政區域調整,於103年12月25日改為桃園市○○區○○里○○○路○段○○○巷○○○號」(見本院104年度家簡字第4號卷第237頁至第239頁)核閱在案,是並無顯然錯誤之情形,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哲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