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92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 蕭坤男 即聯輝商行
乙0000000
0、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4年度訴字第29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6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3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吳爭奇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夏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