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88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6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聖涵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盧建新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88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6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聖涵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盧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