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85號
原告甲○○被告丙○○被告鴻朧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乙○○代理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6年度上易字第66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基於原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被告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程序的證據。
貳、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也未作何陳述,但依被告在刑事訴訟的陳述,不承認有侵權行為。
理由
壹、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明文規定。
貳、被告丙○○被訴竊盜案件已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無罪。依照前述規定,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的民事訴訟;其假執行的聲請也因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莊謙崇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