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民國93年12月29日送監執行。嗣於96年6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官有明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