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上易字第16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林銓正法官王詠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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