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9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9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943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李淑芬┌────────────────────────────────────────────────────────┐│附表:96年度除字第194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保德信第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5000││││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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