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9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新力牌、華碩牌筆記型電腦各壹台、電腦主機及周邊設備壹套、硬碟壹顆均應發還甲○○。
理由
一、本院因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扣押物即新力牌、華碩牌筆記型電腦各壹台、電腦主機及周邊設備壹套、硬碟壹顆,因已判決確定,認無留存之必要,應即發還予被告甲○○。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黃俊明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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