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唯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沈唯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38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12月9日確定,嗣於112年6月9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又被告於為警查獲時,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本案被告施用所剩餘之毒品,此劇被告於偵查時所坦認,且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4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核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自應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是該外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鑑定結果鑑定報告1白色粉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1576公克淨重:0.0054公克驗餘淨重:0.0043公克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4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2386號卷第1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