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志強涉嫌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69、270、271、272、2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呈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如附表所示之檢驗書等在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亦有明文。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等案件,因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69、270、271、272、2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而上開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檢驗書等在卷可稽,堪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附表編號扣案物數量重量鑑定書毒品成分一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1.89公克法務部調查局107年9月25日調科壹字第10723023641號海洛因成分二海洛因3包驗餘淨重6.78公克法務部調查局107年10月15日調科壹字第10723025690號海洛因成分三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1.89公克法務部調查局108年3月8日調科壹字第10823004240號海洛因成分四甲基安非他命2包2包淨重1.2608公克及0.8817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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