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法官李雅俐法官黃玉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葉惠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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