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四號
原告甲○○
丙○○乙○○
右三人送達代收人 陳克城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宏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捌仟零柒拾柒元,折合銀元陸拾叁萬貳仟陸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叁佰貳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捌拾壹元,及郵票費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書記官徐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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