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85號
原 告 元智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訴訟代理人 黃泰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敬翔 等間請求給付車輛維修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9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