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上訴人 林千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啓金 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8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

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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