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交附民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70號原告 莊昭賢
莊明穎 莊哲嘉 莊士進 莊陳秀貴 被告 吳建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上易字第13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林欽章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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