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85號聲請人馬來西亞商德義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丁○○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對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故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 鄭滿 環於民國(下同)83年8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第三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中小企銀)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83年8月10日起至113年8月9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計算,並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被繼承人鄭 滿環 依上開約定,於86年7月28日向台灣中小企銀借款1,970,000元,借款期間自實際撥款日起計20年,利率按年利率百分之7.9計算,嗣後隨台灣中小企銀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日起改按台灣中小企銀基本放款利減年利率百分之0.32計算。
且約定如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繼承人 鄭滿環 就前開借款自89年1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參諸前開約定,即應全數清償積欠之本息,計尚欠借款本金1,945,5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迄未付清。又台灣中小企銀於92年4月4日將上開對被繼承人鄭滿環之借款債權及抵押權讓與第三人力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富公司),並由力富公司於94年1月24日再轉讓與聲請人;而被繼承人鄭滿環於89年3月13日死亡,繼承人為相對人丙○、丁○○及第三人 鄭明忠 ,惟第三人鄭明忠又於93年8月3日死亡,由相對人甲○○再轉繼承,是相對人等既為被繼承人鄭滿環之繼承人,自應承受鄭滿環之債務,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登報公告之報紙、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6年9月21日新院雲民誠96拍485字第19831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均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48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湖口鄉│建興│鳳凰│531│建││8│27.00│20分之1│所有權人:鄭滿│││││││││││││環│└─┴───┴────┴────┴────┴────────┴─┴──┴──┴───────┴───────┴───────┘┌─────────────────────────────────────────────────────────────┐│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48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7│新竹縣湖口鄉│新竹縣湖│住家用、│8│││││││││││8│平台、雨│5│平│全部│所有權││1│5│大智路2巷48│口鄉建興│鋼筋混凝│2│││││││││││2│遮│.│方││人:鄭│││3│號│ 段鳳 凰小│土造、5│.│││││││││││.││0│公││滿環。│││││段531地│層│7│││││││││││7││0│尺││共用部│││││號││0│││││││││││0││;│││分:建││││││││││││││││││││0│││興段鳳││││││││││││││││││││.│││凰 小段 ││││││││││││││││││││5│││758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