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81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4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0.007公克,驗後檢體用罄)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本院調取被告上開施用毒品案件之相關卷證,核與聲請意旨相符。又被告因上開案件遭扣押之殘留白色結晶殘渣之包裝袋1個,經送檢驗結果,確係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007公克,驗後檢體已用罄)之事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2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14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而包裝毒品之袋子,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扣案送驗之毒品既因鑑定用罄,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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