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