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交附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
詮晟交通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清堅 右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蔡直青法官張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