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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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怡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事,本院裁定如左: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貴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的財產,貴院並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至聲請人公司查封聲請人財產(案號九十年執全字第五一五0號),但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訴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聲請貴院裁定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經本院調閱九十年度執字第五一五0號暨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0二八五號保全程序執行卷宗核閱結果,該假扣押事件之債權人為甲○○,並非聲請人所列之相對人,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之對象應為甲○○,而非本件之相對人,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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