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2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2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2518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郭文祥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載有遺失本票之票號、發票人、發票日及發票金額等資料之報案遺失證明文件正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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