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0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王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