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64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宜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好款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6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費用,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