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64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宜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好款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6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費用,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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