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5號
原   告 酉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啓順
原   告  謝秋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新臺幣(下同)296,000元之部分不存在,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下列事項:①上
  開款項已清償之證明;②被告之最近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