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368號
原   告 郭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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