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370號
原 告 鄭慧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14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
二、原告並應於15日內向本院陳報下列事項:①被告之最近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下稱
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③系爭車輛受損之照片;④原
告駕駛執照影本;⑤原告受傷之證明(如驗傷診斷證明等)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