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370號
原   告  鄭慧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14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
二、原告並應於15日內向本院陳報下列事項:①被告之最近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下稱
  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③系爭車輛受損之照片;④原
  告駕駛執照影本;⑤原告受傷之證明(如驗傷診斷證明等)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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