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65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佳愉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陸仟捌佰陸拾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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