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57號
原   告 岡山勵志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龍根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明芳 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按起訴狀所載訴之
聲明「一、被告將佔用之高雄市岡山區,地號:岡山段0000-000
0,建號:岡山段00000-000,建物門號:筧橋路1號等992戶
之公共設施之「垃圾收集場(B)(儲藏室B)」一間,全部復原後交
付原告」。按以返還房地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
依系爭建物其佔有土地面積之公告土地現值及課稅現值定之。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
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系爭建物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及現值證明,並向本院陳報訴訟標
的價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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