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233號
原 告 澄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命益
被 告 蔡博 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6
8,960元(據原告陳報之本票附表計算之金額為9,668,9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7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