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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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何佳容
       陳建輔
       陳俊達
       陳俊樺
被上訴人   劉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
月7日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20元(計算式:0.40平方公尺×
7,800元=3,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者,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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