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386號
原   告 王許寶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蔡寶連蘇松男何萬國 間請求聲明異議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63,9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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