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補字第266號
原   告  李華
原   告  李裕錡
原   告  李元創
上列原告因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56,604元(依原告主張減少面積之公告現值計算),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16,444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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