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蔡碧仲
涂愛紳周欣怡被告甲○○
丙○○丁○○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丙○○、丁○○等四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四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瓊雯
法官康存真法官蔡憲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