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親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親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親字第四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本人應到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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