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交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交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五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且因被告業與告訴人甲○○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害,並請求酌減其刑後,判處其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檢察官當庭表示同意被告之求刑,本院因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兆慶
法官廖政勝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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