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1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五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0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前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因傷害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四月,經上訴駁回,緩刑二年確定,目前仍在緩刑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及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以示懲儆,並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朱美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尹玉琪附錄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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