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7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71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第1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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