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再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再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207號再審聲請人甲○○受判決人丙○○
戊○○己○○丁○○乙○○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受判決人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對於本院83年度上易字第1482號、86上訴字第1991、200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院83上易1482號聲請再審部分不得抗告。
其餘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