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更(一)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318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春祥律師
鄭夙芬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在案。玆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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