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簡上字第25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三四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起訴書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三九、一九一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上訴人即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依刑
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一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本院審理結果認為,原審對被告論罪科刑之判決,認定事實、
適用法律及量刑各方面都很適當,應該維持,並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所載之事實、證據、理由及適用之法條(如附件)。
被告雖具狀上訴,惟未表明上訴理由,僅於上訴狀空言不服原審判決,且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均未到庭,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何世全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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