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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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71號原告 莊訓基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國龍 、 莊國清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1,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