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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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03號上訴人 王興國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 律師被上訴人 林忠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2年度第2003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93萬3,0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4,8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