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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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原告向彰化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聲請調處,主張被告不同意其於承租耕地辦理土地特別改良,經調處不成立,由彰化縣政府移送前來,惟原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其起訴顯然不合法定程式,而該項程式之欠缺,復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一日合法送達原告完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限,原告仍未遵行補正,參諸首開說明,其起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羅培昌~B法官陳弘仁~B法官周莉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