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八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玖萬壹仟捌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