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政恩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九月八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翁世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王秋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