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小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小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小上字第一0一號
抗告人乙○○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九十三年度小上字第一0一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定有明文。
抗告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對於同年六月二日本院九十三年度小上字第一
○一號裁定(業已於同年六月八日送達抗告人)不服,聲明不服(應係提起抗告之誤),係對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揆諸前揭說明,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李媛媛法官詹駿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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