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七八號
原告 景芳 綠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唐玉芬 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水上鮮美食樓即 鄭國賢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五十五萬二千七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六千零六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官方美雲

更多裁判書